「虾皮购物物流交寄」 服务条款:

「虾皮购物物流交寄」 服务 (以下称 「本服务」) 系由新加坡商虾皮娱乐电商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 (以下称 「虾皮」) 与全速配股份有限公司及台湾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合称 「宅配商」) 合作提供之服务,虾皮系统依卖家指定收件地点安排宅配商,由宅配商对卖家提供货物运送服务并与卖家成立运送契约,为虾皮购物支持物流/退货物流方式之一的虾皮宅配服务。卖家可自行选择是否使用本服务,但本服务作为退货物流方式时,仅提供予虾皮商城卖家申请选用。用户应于使用本服务前详细阅读并同意本服务规范,若用户开始使用本服务,即视为用户已经阅读、了解、并同意本服务规范之所有约定内容。

一、服务范围

1. 卖家接获虾皮系统之出货通知后,应在备货期限内于虾皮平台申请寄件编号并自行将宅配单印出后黏贴于已妥善包装之销售商品上,宅配商将派员至卖家指定地点取件,并将商品运送至买家指定地点后,买家应以现金将商品款项全额交付予宅配商之人员,由其代收,但单笔代收金额上限为新台币 20,000 元 (含 20,000 元) 。如超过前述单笔代收金额时,买家应选择其他商品配送方式。

2. 当卖家缺省且买家选用本服务作为退货方式时,买家应先于虾皮平台申请寄件编号并妥善包装待退商品,宅配商将派员至买家指定地点取件,并将商品运送至卖家指定地点。

二、出货作业

1. 商品限制

(1) 卖家配送商品不得为易碎、易腐、具污染性或危险性之商品,不得有违背法令及善良风俗之情事,不得为违禁品,且不得违反虾皮服务条款及禁止和限制商品政策。

(2) 卖家配送商品需符合以下宅配商之材积规范,如有超过,宅配商之人员得拒绝收件:

S60,长+宽+高≤60cm 5kg 以内
S90,长+宽+高≤90cm 5kg 以内
S120,长+宽+高≤120cm 10kg 以内
S150,长+宽+高≤150cm 15kg 以内
重量规格:重量 ≦15 公斤
包装规格:长方体纸箱 or 不透明塑料破坏袋

2. 商品包装

(1) 卖家配送商品之包装 (不得裸露) 需完整包覆,若因包装不良,导致商品破损,其损失由卖家自行负担。

(2) 卖家配送之商品均需黏贴以雷射打印机打印之商品标签及条码,并需使用虾皮平台提供之商品标签文件进行打印,如有不符,宅配商之人员将不予收件。

(3) 卖家如有商品搭赠赠品活动时,赠品应与正常商品一并完整包装。

3. 出货确认:卖家必须于商品备货天数期限内,至虾皮平台进行申请出货寄件编号作业。逾期未申请出货寄件编号,虾皮系统将会自动取消订单。

4. 宅配商取件时间

(1) 卖家于每日 17 点 00 分前申请寄件编号之商品,宅配商人员将于次日至卖家指定地点取件。

(2) 卖家于当日超过 17 点 00 分申请寄件编号之商品,视同次日之申请寄件编号,宅配商人员将于次次日至卖家指定地点取件。

5. 商品配送时效

(1) 卖家指定送件地点为本岛非偏远特定区域者,则其应于卖家交货之一至二日将商品送达卖家指定之地点。

(2) 卖家指定送件地点为本岛偏远特定区域者,则其应于卖家交货之二至三日将商依品送达卖家指定之地点。

(3) 卖家指定送件地点为外岛者,则其应于物流商实际配送状况为主。

(4) 其取件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六止,周日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处公告之国定假日不收件。

(5) 如遇旧历年、天然灾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期间,则由虾皮与宅配商另行研议货运时间。

6. 若遇宅配商因作业之疏失而造成无法于预计期间内顺利运送到买家指定地点,虾皮将尽快协助宅配商排除此状况。

7. 异常处理:因卖家商品未能依时送达买家指定地点时,致买家无法领取商品时所衍生之纠纷及成本,除有可归责于宅配商之事由外,概由卖家负责。

三、 「集货失败」 、 「拒收」

1. 未完成收取商品之处理 (即 「集货失败」):若宅配商人员至卖家指定地点收件时,其商品未符合本服务中所示之商品包装规范或承运货品一般限制规范时而致宅配商人员拒收,或卖家未将订单商品完整交付予宅配商人员,宅配商得以 「集货失败」 处理。卖家仍应于虾皮指定出货期限内完成出货。

2. 买家未受领商品之处理 (即 「拒收」):若买家于宅配商人员将订购之商品送达指定地点后,拒绝受领或未支付全额商品金额时,宅配商人员将迳商品 (以下简称拒收) 送回予卖家,并由卖家负担因此衍生之额外费用。宅配商将于买家拒收商品之日起算七日内将拒收商品送回予卖家,卖家应受领之,如卖家于七日内未受领该拒收商品者,虾皮因而通知卖家要求其另行提供商品寄回之信息 (包含但不限于收件人姓名/连系电话/地址) 或通知卖家应受领该等拒收商品时,卖家应于接获虾皮通知之 15 日内迳洽虾皮购物客服中心并提供寄回信息或受领该商品,否则即视为卖家已同意舍弃该商品之所有权,并同意虾皮或宅配商得迳行处分该商品,卖家同意不得于事后对虾皮或宅配商就该商品所为处分提出任何异议或主张。

3. 拒收商品数量如有差异,卖家应立即向虾皮客服反应,除可归责于宅配商外,应由卖家自行处理。

四、物流服务费及商品权利

1. 宅配物流服务费:经宅配商收取配送之商品,虾皮将依本服务第二条所示之宅配商取件时实际包装材积大小与配送地区跟卖家收取每件商品新台币 (含税,下同)

本岛 70 元 (S60) 、 80 元 (S90) 、­­­90 元 (S120) 或 130 元 (S150);

外岛 200 元 (S60) 、 250 元 (S90) 、­­­300 元 (S120) 或 350 元 (S150) 。

该费用将由买家支付予卖家之费用中扣除。如虾皮基於单方考量而决定举办相关推广活动时,则当时适用之物流服务费之收费标准将依虾皮平台公告之活动办法为准。

2. 货物配送期间,如因可归责于宅配商之事由,发生商品毁损或遗失之情事,且该宅配商亦向虾皮确认应由其负责赔偿时,视同买家付款提货,即卖家仍应支付虾皮物流服务费,虾皮仍应支付该商品之货款予卖家,惟虾皮每件商品之支付金额上限为该宅配商适用之赔偿上限即新台币 20,000 元整 (含税) 。

3. 若赠品有破损瑕疵情况发生时,由卖家自负其责,概与虾皮、宅配商无涉。

4. 卖家商品如违反第二条第 1 项、第 2 项、附件承运货品一般限制规范以及虾皮服务条款及禁止和限制商品政策等规定,因此造成内容物及其他商品毁损,或致虾皮或第三人权益受损者,应由卖家自行负责,并对虾皮及第三人负完全赔偿责任。

5. 若因卖家商品本身之瑕疵或其他事由,致发生消费纠纷时,除有可归责于宅配商之事由外,应由卖家负责处理,概与虾皮、宅配商无涉。

6. 宅配商不得接受消费者于配送完成当下办理退货。

7. 若卖家当日通过虾皮卖家中心发送至宅配商之货物数据与嗣后宅配商人员至卖家指定地点收取之货物数量不符时,应以卖家于虾皮卖家中心所填写之商品数量为计算基准。

五、其他约定

1. 卖家如有违反本服务规范之情事,应负责处理解决一切衍生之事宜,并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若虾皮因此受有损害,卖家应负赔偿责任。

2. 不可抗力条款:任一方若因天灾、政府之命令、暴动、战争、罢工、火灾、洪水、爆炸、法院命令、或任何非该当事人所得合理控制之事件而导致该当事人无法或迟延履行本服务规范要求之义务者,该方不负任何违约责任。

3. 除本服务规范特别约定之事项外,于虾皮平台公告的其他虾皮政策 (包括但不限于虾皮服务条款、隐私权政策、禁止和限制商品政策、退款与退货政策) 及已签署的虾皮卖家合约条款内容,仍继续适用。

4. 「承运货品一般限制规范」 为本服务规范之附件,与本服务规范有同一之效力。

5. 虾皮得通过在虾皮平台公告并以 APP 推播、电子邮件或短信通知卖家的方式修改本服务规范之内容。卖家于公布之修改版生效日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行为,应视为卖家同意该修改内容。

6. 本服务规范之有效期间自虾皮审核通过卖家申请本服务之日起,期限为一年。本服务规范届满前若任一方未以书面提出异议时,则本服务规范继续有效。任一方得以 30 日前书面方式通知他方终止本服务规范,且对于本服务规范终止前已发生之权利义务关系,不生影响。

7. 本服务规范之准据法为中华民国法律。本服务规范如涉讼,双方同意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承运货品一般限制规范

以下商品请勿交寄,致损坏及灭失不负担赔偿责任

1. 卖家委托交寄之物品,其规格、重量及承运货品需符合之要求如下列所示,且需包装良好,若包装不完整,宅配商之人员得要求卖家包装完整后始进行本服务,如宅配商之人员无法于外观判别包装完整性,而产生损坏情事,经确认属包装不完整之条件,损坏责任归属卖家。所谓 「包装不完整」 之定义如下:

(1) 裸品。

(2) 二件货品仅以绳索捆绑。

(3) 仅以塑料袋包装之货品。

(4) 设备瓶装容器之置瓶架。

(5) 外观有明显包装破损之货品。

(6) 玻璃瓶装类无硬质隔板或缓冲防护。

(7) 3C 维修件无以硬质外箱包装,或内部未填以缓冲材质之货品。

2. 常温货品规格 (长+宽+高) 超过 150 公分或重量超过 15 公斤之物品。

3. 单件商品价值超贰万元之物品。

4. 自寄件日当日起算,在三日以内即容易变质、腐坏、损毁及功能丧失等之货品 (即保存期限三日 (含) 内会腐败之货品,不予赔偿。) 包括但不限于母奶、奶酪、鸡蛋、豆腐、布丁…等。

5. 有价证券及会计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票据、股票、非空白统一发票…等。

6. 贵重物。包括但不限于贵金属、珠宝、首饰、古董、艺术品…等。

7. 容易消磁之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金融卡、 SIM 卡…等。

8. 时效弹性极小之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护照、准考证、机票、火车票、申请书、标单…等。

9. 动物。包括但不限于猫、狗、鸟类、蜗牛、大闸蟹、独角仙…等。

10. 无法复原或再制之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检体、印章、原稿、原图、遗骨、牌位、佛像、古董等具有唯一性之物品。

11. 违禁品。包括但不限于枪、砲、刀、剑、毒品、管制药品、非法光盘…等。

12. 危险物品、易燃品、爆裂物。包括但不限于火药类、瓦斯瓶、腐蚀性液体 (盐酸、硫酸等) 、易燃品 (汽油、甲苯) 、高压气体…等。

13. 邮政法所称之通信文档。包括但不限于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质之文档。

14. 卖家未按规定填写宅配单者、宅配单未详实填写完全或填写虚伪不实或收件人地址不明确之货品 (不明确之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邮政信箱…等) 。

15. 其他非法、具危险性质或有违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物品。

16. 上述各款禁寄货品如发现有危害之可能,宅配商之得迳行处置,并由卖家负担相关费用,卖家不得有任何异议。任何因卖家所载货品、宅配单未详实填写完全或宅配单填写虚伪不实所致宅配商之损害及责任 (包含但不限于卖家托运之货品致宅配商遭行政机关裁处之处分、罚锾),卖家应负完全赔偿责任。

17. 符合第 11 、 12 条之货品,宅配商除得即刻解除运送契约外,当其遗失、毁损、迟延送达等,宅配商概不负赔偿责任。

18. 卖家于交寄货物时,若未载明货物品名、性质 (诸如关易碎、易变质、腐坏及其他应注意事项等) 者,宅配商得依公路法及危险品空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主张责任限制。但非可归责于宅配商之事由,宅配商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