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将所提出的商品刊登于销售平台之前,有责任确保该商品符合所有法律规定,且依照 Walmart 的条款和政策,允许刊登以进行销售。为了卖方的方便起见,针对不允许在 Walmart 销售的禁止和限制商品,Walmart 在下方提供例示(非枚举)之准则。 Walmart 将不定期在必要时更新此准则。请定期造访此页面以了解相关更新。
1. 违反我们的服务条款
卖方如违反此「禁止和限制商品政策」则可能遭受某程度之不利益处分,包括但不限于:
删除刊登商品
限制帐户权限
中止及终止帐户
法律行动
2. 禁止和限制商品清单
(1) 禁止类:
(i) 含酒精饮料和酒精浓度超出 0.5%(含) 果冻;
(ii) 烟草或与烟草相关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香烟;
(iii) 活体动物 (供食用之海鲜除外) 和保育类动物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野生动物);
(iv) 毒品、相关产制品及吸毒用具;
(v) 卫生署公告未开放第二级医疗器材和第三级医疗器材;
(vi) 国家级宝藏和文化资产;
(vii) 伪造及变造的货币和邮票;
(viii) 信用卡和金融卡;
(ix) 流通货币;
(x) 药物、药品 (处方药或指示药) 、类药性物质及与性倒错相关的物质;
(xi) 电信、电子监控设备及其他类似的电子设备,如有线电视解码器、雷达扫描仪、交通信号控制设备、
提及违法用途 (偷拍、窃听) 窃听设备及电话窃听设备;
(xii) 禁运的商品;
(xiii) 枪炮、弹药、武器、刀械,如仿制品和电击枪等;
(xiv) 军警用物品、警械,如警棍、电气警棍(棒)、电击器等;
(xv) 与政府或警方相关的商品,如徽章、标志或制服;
(xvi) 政府核发之证件、证照及执照;
(xvii) 人体器官或遗体加工制成品;
(xviii) 开锁、撬锁设备;
(xix) 彩券;
(xx) 可能侵权的商品:这些商品包括但不限于仿制品、赝品、未经授权且可能违反特定著作权、商标或其他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产品或商品之拷贝品;
(xxi) 赌博性电子机台;
(xxii) 召回的商品;
(xxiii) 有价证券,如股份、股票和其他债券;
(xxiv) 猥亵、煽动或叛国的数据;
(xxv) 以下相关商品 (a) 竞选活动、选举、政治争议、公共争论,(b) 倡导拥护、反对或攻击政治人物或政党,或 (c) 宣传或鼓励任何形式的仇恨、犯罪、歧视、叛乱或暴力;
(xxvi) 不符合销售及/或递送国家适用法律的出版品、书籍、电影、视频及/或电动游戏;
(xxvii) 失窃商品;
(xxviii) 标示错误的商品;
(xxix) 专用垃圾袋;
(xxx) 权利车;
(xxxi) 二手私密衣物;
(xxxii) 爆竹烟火;
(xxxiii) 以图利为目的转售非自用的娱乐票券(如:演唱会门票转售);
(xxxiv) 一岁以下婴儿配方奶粉;
(xxxv) 不动产、店面顶让、保险、生前契约;
(xxxvi) 滥用 Walmart 名义。如:声称自己为沃尔玛制造商;
(xxxvii) 涉及违法换汇交易行为;
(xxxviii) 手机强波器、增波器;
(xxxix) 槟榔/槟榔果干;
(xl) 齿颊式捕兽夹/大型捕兽夹;
(xli) 核灾食品;
(xlii) 图片、视频含有或暗示色情或猥亵之意涵;
(xliii) 非合法输入之应施检疫物;及
(xliv) 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
(2) 限制类:
(i) 服务:除性服务、本质违法的服务、违反服务条款的服务,或之后 Walmart 明文禁止之服务外,得在 Walmart 的平台上提供服务。
(ii) 食品:卖方刊登此类商品时应遵守《健康食品管理法》、《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及《以通信交易方式订定之食品或餐饮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之规定。如果卖方刊登商品是经卫生福利部核准之健康食品,应一并注明核准字号(卫署健食字第 ooooooo 号),且得于刊登内容中描述经核准之保健功效,但不得逾越核准范围。
为了用户的安全,卖方不得在我们的网站上刊登下列食品:
(a) 刊登含医疗声明的食品:声明商品用于诊断、治疗、缓解、处理或预防人类及/或动物的疾病、避孕、引发麻醉,或以其他方式预防或干扰生理功能的正常运作,无论是永久或暂时性的,以及无论是经由终止、减少、延迟、增加或加速该功能的运作;
(b) 有毒的食品:包含禁止物质的食品、物质含量超出许可比例的食品、未在销售时向买方充分告知该交易性质的掺杂食品;及
(c) 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其他食品;
(iii) 环境用药: 卖方刊登此类商品时应遵守《环境用药管理法》之规定,对于制造、加工或输入环境用药,应先完成查验登记并取得环境用药许可证;如未持有「环境用药许可证」及「环境用药贩卖业许可执照字号」者,不得贩售环境用药。如属于天然成分的环境用药,则需检具环保署核发之核准函。卖方于本平台上贩售环境用药时,应一并揭露「厂商名称」及「环境用药许可证字号」、「环境用药贩卖业许可执照字号」或「环保署核发之核准函」。如未详实记载者,不得在本平台上刊登贩售环境用药;
(iv) 化粧品/保养品: 卖方刊登此类商品时应遵守《化粧品卫生安全管理法》之规定;
(v) 应施检验商品: 卖方刊登此类商品时应遵守《商品检验法》之规定,如卖方刊登的商品属于经济部公告之应施检验商品,则商品本体上应标示合格商品检验标识。卖方在刊登此类商品时应自行查看商品上是否贴有合格标识,并将含有合格标识之商品图片刊登于卖场中;如是卖方自行进口或制造该类商品销售,亦应遵守商品检验法之规定完成检验进程,并依前述之合格标识揭露于商品说明中。
(vi) 电信射频管制器材: 卖方刊登此类商品时应遵守《电信法》之规定,此类商品须通过无线射频型式认证检验合格,且应在商品说明中提供商品的型式认证编号,或于商品图片中揭露明确可资辨识之型式认证编号;
(vii) 礼券: 卖方刊登此类商品时应遵守《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之规定,确认礼券中有确实记载「发行人履约保证责任内容」外,也应于商品说明中揭露礼券是否明确记载「发行人履约保证责任内容」;
(viii) 旅游业务/机票:卖方刊登此类商品时应遵守《发展观光条例》及《旅行业管理规则》之规定;
(ix) 车辆出租:卖方刊登此类服务时应遵守《公路法》及《汽车运输业管理规则》之规定;
(x) 涉及改造风险或杀伤性枪械、枪枝零组件、配件、子弹/弹壳;
(xi) 乙类成药:卖方刊登此类商品时应遵守《网络零售乙类成药注意事项》之规定;及
(xii) 有机农产品:卖方刊登此类商品时应遵守《有机农业促进法》之规定先经合法验证机构验证合格或经主管机关进口审查合格,如其农产品未经验证合格或未经进口审查合格,不得以有机名义或其他足使他人误认之方法刊登在本平台上。
除上述所列之禁止和限制商品外,在买方及/或卖方所属之管辖地内为非法或受到限制的任何其他商品,或其组成包含上述商品,或是会被用于鼓励非法或受到限制之活动的商品,或依法规命令或经主管机关认定有健康或安全上疑虑的商品,均属于禁止和限制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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